社会工作
“大咖”聚首共商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体系发展
2020-11-18 10:34:29  来源:潇湘晨报

“假如我在你身边,我会告诉你你可能经历的一切,让你明白你的处境,并尊重你做出的选择……”11月15日,伴随着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一位位司法社工帮扶违法未成年人的故事在视频中被讲述,“两法”修改背景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召开。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公布后北京召开的一次大型专题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办,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协办。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也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现场看到,百余名业内“大咖”在此次研讨会上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的大背景下,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路径、理论等问题进行研讨。其中,来自中央部委相关处室负责人、立法专家、未成年人司法执法工作者、共青团干部、专门学校教育者、高等院校专家学者、未成年人领域社会工作者及儿童保护方面国际组织官员等21名业界、学界专家人士就议题进行主旨发言。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还了解到,北京团市委作为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单位,积极联系服务保护青少年,近年来从顶层设计、基础阵地、队伍建设、服务项目四个维度着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既深入介入刑事领域从逮捕、起诉、审判到执行各环节,又覆盖了民事、行政领域观护保护,已经初步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全领域、全链条覆盖。

目前,北京团市委与各单位、部门合力,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推出了1+6+3涉诉未成年人服务保护体系,制定出台的未成年当事人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逮捕必要性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规范,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救助、就业安置等三项服务,形成了工作对象普惠化、工作依据制度化、工作成果长效化的社会支撑体系。此外,北京团市委依托社区青年汇在全市建立了16家青少年权益工作综合服务阵地阳光地带,并先后培育了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社会观护员等队伍,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供专业的社会力量支持。据悉,司法社工介入未管所内未成年服刑人员综合服务项目、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项目、未民事案件社会观护服务项目等项目也成为共青团品牌服务项目。

【专家观点】

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学会会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社会组织应与政府一同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目前,社会工作体系存很多法律规定在各省市难以真正落实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好实践和理论的关系、政策实践和落实的关系。社会工作理念和司法理念是否一致?在服务上,社会工作强调教育、改造、帮扶服务,强调“助人自助”的理念,这与法治理念有契合也有差异,同时各专业介入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目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观念没有得到落实。体系内合作要畅通和规范,主要是要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确立了国家责任,还确立了“共同责任”,即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其他条款对责任层次进行了区分。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其次国家承担兜底责任,其他的还有社会组织,包括成年人个人承担协助责任。协助责任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或是被动和消极的,恰恰相反,社工服务是最直接与服务对象包括未成年个人家庭和相关机构的接触,所以我认为社工服务是最为重要的、最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也是最为专业的。因此,我认为应当做好整个司法社工的服务体系建设。

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我认为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形成共同的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第二,加强队伍建设,目前体系构建中最大短板就是专业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社工不足,这是青少年社工特别是司法社工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主编)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零星化到系统化再到制度化,此次会议中提到的现实问题、制度问题、合作问题、行动问题都是新发展问题。社工队伍初露锋芒,社工机制初现成效,社工理念初步形成,这是新发展阶段的定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可以用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中,即社工服务要创新、社工机制要协调、社工生态要绿色、社工队伍要开放、社工成就要分享。新发展格局是大权益保护格局、多主体保护格局和高质量保护格局。大权益格局说明我们要管什么,多主体保护格局决定谁要管,高质量保护格局意味着怎么管。在少年司法的推进过程当中,要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张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三个概念相互联系又互有区别。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体系里,应该包括司法全链条、社会工作服务链条、司法部门与社会工作部门连接机制全链条、司法社会工作者保护的全链条以及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建设。关于发展的问题,有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不充分、不均衡问题,要加强规划,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司法社会工作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还应关注社会工作发展路径问题和立法问题。

邹学银(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秘书长、博士)

“两法”修改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从多学科、多职业、多系统的角度,一起来探讨如何更好服务于未成年人保护,是践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个具体表现。过去一段时间,社会工作在教育和实务领域基本上就要通用通才,而“专才”是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即将诞生的第一批高级社会工作师来说,他们必然应是某个领域的专才。我有三个期待:一是对社工的期待,要不断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性,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对党政支持的期待,要不断加大购买社工服务的力度,同时探索体制内的社会工作的岗位;三是对规范标准的期待,要全力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标准的尽快出台。

佟丽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未成年人“大权益”格局指什么?未成年人保护的治理体系应该是什么样?我们可以概括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贯彻的最大难点是缺乏专业人才。关于如何培育专业人才,第一,体制内司法机关的专业发展。少年法庭的发展非常重要,这个机构的存在就是培育专业的少年法官的基础,未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有所突破可以讨论,对政府来说最大的挑战也还是专门机构培育专业人才的问题。第二,由专门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依托社会组织培育更多的专职、专业人才。各个地方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机构其实还是非常缺乏的,做未成年保护的司法社工也是缺乏的,应该给予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吸引优秀的人才。第三,资金供给从何而来。目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不够稳定、数额不足,很多基金会也有资金,但主要也是自己在做项目,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如何吸引更多的资金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投入更大资金培育专业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保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解决年轻社工就业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社会组织基础服务能力的问题。第四个,关于嵌合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各单位、各部门目标一致,有共同的理想和纽带,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持续推动合作与发展,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作出贡献。

张会平(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工作系主任、教授)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施之后可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专业化人才的培育是其中一个。一是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如何留住人才,配套的经费支持非常重要。二是对高校培养人才的反思,特别是社工人才的培养。现阶段司法社会工作所发挥的独特作用给我一个很大的启发,即大类培养。所谓大类培养,就是指学生在学习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选择他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司法社工需要具备法律和社会工作双学科背景的人才,让学生们有更加宏大的知识体系,着重培养复合型、多层次的人才。三是高校教师要参与到实践中,只有深入到具体的领域中才能有所为。

郭伟和(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循证矫治”在北美的犯罪学以及矫正领域内一直是一个改革发展的动力。从最广义的定义看,循证矫治是根据实证科学研究成果来指导刑事政策以及对应的刑事实践。从相较狭义和具体化的定义看,学者提出了一个范式,基于一般社会学习和行为矫治理论形成一套操作性的三维框架,包括个体人格、个人的微观成长环境以及宏观结构和制度性影响,将社会学与心理学进行了整合。在此基础上,提出central eight评估框架评估再犯风险。

对此,我有两点反思。第一,循证矫治的基本逻辑是用现代实证科学中的行为科学,即统计学家费希尔所发明的随机临床分组的实验方法,严格地研究出犯罪行为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此作为严格证据来指导刑事政策和相应的犯罪行为改革的行为模式。但是面临逻辑问题,有研究显示,长期以来关于统计学的研究不是因果关系,是相关关系,因果关系只能来自于理论推论。第二,社会学跟人类学都在强调,因果关系并不一定适合社会关系和人类关系,社会关系长期流行的是功能论和文化解释论,这两个理论都是基于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循环关系,而不是基于逻辑关系。

席小华(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目前我们迎来了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体系建构的新时代,但是这个服务体系并不完善,也存在着很多需要改善的空间,需要专家学者从服务体系的基本结构入手,来讨论服务体系建构中亟待改变的一些基本问题。我认为,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体系基本结构,应包括三个重要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服务需求,这是体系构建的客体要素。要考虑谁有服务需求,要回答需要何种服务,要思考由谁提出服务需求。第二个要素是服务供给方,这是体系构建的主体要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服务组织,即社工专业机构,需要能够了解司法社工服务的基础性理念,具有法律基础知识和社工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是社会工作者,对于提供司法社工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该有一些专门性的训练,尤其是交叉学科知识的训练。第三个要素是服务递送,这是服务体系的介体要素,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和纽带。司法机关有需求,社工可以提供服务,把两者结合起来的环节非常重要。要明确责任主体的问题、资源提供和保障主体的问题,以及服务质量评估的问题。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背景下,这两部法律已经确立了我们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司法中的地位,比如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事司法等这样的工作场域已经得到了拓展。但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进一步融合,第二是进一步以社工为中心,开展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第三是进一步总结较为成熟的社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经验,以点带面,把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来带动全国的司法社工专业机构的发展。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关于构建未成年人“大权益”格局,我想结合我参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一些经历谈一下我的理解,我用三句话来破题:通过大修改,塑造大权益,形成大格局。第一个是大修改。此次未成年保护法的修改是全面系统的修改,从立法理念到理论基础、条文表述、制度规则等都完成了一次重塑,这次论证过程中有多方力量参与,不仅有法学的专家,还有来自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家,吸收了其他学科的意见。第二个是塑造大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篇章架构有六大保护体系,每一条条文都与未成年人的权益对应,在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当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的视角,尝试把每一条条文背后所蕴含和保障的未成年人权益解析清楚。这次修法不仅贯彻落实了《儿童权利公约》,而且进一步发展了儿童的权利,将儿童权利推向了更高的一个阶段。第三个是形成大格局。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的大格局体系应当是“三位一体”的:一是一定要有一个不断健全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去引领一个时期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二是一定要有一个统分结合的国家力量,包括如何去做好统筹协调的工作以及由谁去监督这些部门去做好这些工作。这种“民政+检察”的模式我把它总结为推动和落实未成年保护法律规定的“双引擎”,在此基础上,需要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去履职尽责。三是一定要有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从一个婴幼儿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的角度看,所有外界的力量都可以称之为社会支持体系,这个社会支持体系就是帮助未成年人完成社会化的体系。

 

编辑:杨味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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